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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贷款人与实际贷款人 不一致时的还款责任
2025-09-09 17:1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5年,某银行与王某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王某发放借款340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商品房,某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然而,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王某本人,而是其冒用弟弟的身份信息签署。2023年,王某中断还款,经多次催告,王某仍然未能按约还款,银行遂将王某、某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并要求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某担保公司了解到王某冒用其弟身份信息后,认为王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中止诉讼。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名义贷款人与实际贷款人不一致时,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本案是否涉及贷款诈骗,担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还款责任由王某承担,担保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从案件事实来看,王某签订贷款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其作为合同实际相对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并偿还了部分贷款,并不存在欺诈担保公司并骗取阶段性担保的主观故意。案涉房屋贷款合同有效。其次,尽管王某使用了其弟弟的身份信息签订贷款合同,但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所持有的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在未更正其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重新发放的,且某银行在庭审中认可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的对象为王某。因此,该贷款合同有效且对王某发生效力。最后,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在名义贷款人与实际贷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公司作为贷款合同的担保方,其担保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担保公司提出其未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意见,但根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这并不影响担保的效力。因此,担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姜琴 田志成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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