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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2025-09-04 09: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其名下小型轿车,追尾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离开现场,停留在事故发生地东北方向几十米远处,并在公安机关将其查获后的第一次询问时否认其驾车事实。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评析】

第一种意见,罗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

第二种意见,罗某某的行为属于“逃逸”。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罗某某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罗某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与前方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具有维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的义务,却逃避履行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共有三批警察到达现场:第一批巡特警到达现场时通过事故现场小型轿车车辆信息查询到车主系罗某某,但并未在现场发现罗某某,罗某某也没有主动上前配合调查;第二批交警到达现场后,在距离事故中心现场几十米远的位置发现罗某某并将其控制;第三批交警到达后现场询问罗某某,罗某某不承认自己驾车事实,虽然配合完成呼气酒精检测及抽血检测,但直至第一次询问笔录时仍未承认自己驾车,可见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罗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逃离、隐匿的行为。

一方面,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车辆碰撞的事故中心现场,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独自一人走到了距离事故中心现场几十米远的地方,且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一直未主动现身;另一方面,根据刑事审判参考1364号案例,“在事故现场躲藏、在现场却谎称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其最终目的是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的追究,仍然可以构成逃逸”,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当场及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均否认自己系事故车辆驾驶员的身份,属于“在现场却谎称不是肇事者”,认定逃逸符合司法审判精神。

罗某某不存在离开现场的合理性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后的第一要务是抢救伤者,因伤者伤情严重,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而离开现场,或者因害怕伤者家属到达现场后对肇事者实施殴打等过激行为而离开现场等,非因逃避责任之外的合理事由暂时或者短暂离开现场,事后又有行为表明愿意承担责任的,不能认定具有逃逸情节。罗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不存在需要抢救伤者等特殊情况,在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履行义务而离开现场,明显不具有排除其逃逸行为的合理性理由。

综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罗某某的行为属于逃逸。

刘若薇 杨加友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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