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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返利”涉案金额认定分析
2025-09-04 09: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初,行为人赵某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福利导师-阿哲”,通过直播间宣称“高额打赏返利”活动:用户向其账号打赏指定金额礼物(100元至10万元不等),24小时内可获得打赏金额1.5倍的现金返利,且邀请好友参与可额外获得“层级奖励”。为增强可信度,赵某伪造多笔“返利成功”截图在直播间展示,并雇佣“水军”在评论区虚构“已到账”反馈。

截至案发,被害人孙某等50余人先后向赵某打赏,累计折合人民币89万元;其中被害人刘某为提升“返利等级”,还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保证金”给赵某指定账户;被害人陈某因无力直接打赏,按赵某要求向其提供价值3万元的游戏装备(赵某承诺折算为打赏金额参与返利)。后赵某关闭直播间并注销账号,所有被害人未获得任何返利。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诈骗金额仅应认定被害人直接打赏的89万元。刘某的5万元“保证金”属于额外转账,与“打赏”无关;陈某的游戏装备是虚拟物品,无法准确折算价值,不应计入涉案金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诈骗金额应包括打赏的89万元、刘某的5万元“保证金”及陈某游戏装备的折算价值。三者均是被害人因赵某的诈骗行为交付的财物,本质上都是赵某非法占有目的下的诈骗对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刘某的5万元“保证金”。该款项是赵某以“提升返利等级”为名要求交付,属于诈骗手段的延伸,被害人交付该款项的直接原因是相信赵某的“返利”承诺,与打赏行为具有同质性,应计入诈骗金额。

陈某的游戏装备虽为虚拟物品,但具有市场流通价值(可通过交易平台折算为货币),且是陈某按赵某要求交付,目的是“参与返利”,属于因诈骗行为交付的“公私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可纳入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按市场评估价值折算为金额计入涉案金额。

综上,赵某以“网络直播打赏返利”为名实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应认定为打赏金额89万元、刘某的5万元“保证金”及陈某游戏装备的折算价值(3万元),共计97万元。

王传江 苗月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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