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某向施某某出借款项,施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尚在还款期限内、保证责任已经产生时,赵某某生病死亡,其配偶刘某某和儿子赵某系法定继承人。现原告黄某某将施某某、刘某某以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债务人施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刘某某和赵某在继承赵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责任终止说。保证合同并非单纯的财产性合同,而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即保证人不同于债务人,保证人是以其自身信用作为担保,一旦保证人死亡,其信用随之消失,保证人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属性随即消失,债务担保的人身基础亦不存在。因此,当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终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责任继承说。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依附于人身,不会随保证人死亡而自然终止,而是移位于继承人。因此,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不会消灭,应由继承人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保证虽是一种信用担保,但保证人具备清偿债务能力,设立担保的价值才会实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时即产生,而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因此,保证责任本质是财产责任,不因保证人死亡而消灭。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款继承后进行债务清偿。本案中,赵某放弃对赵某某遗产的继承,故刘某某应在继承赵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王珍丽 张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