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9月14日,王某将其饲养的宠物狗带至某公司附近玩耍,因未拴绳子导致宠物狗走丢。园林维护员发现后,便去驱赶该宠物狗,后被驾驶汽车经过的洪某拾得,洪某留下园林维护员电话,并在原处等候约8分钟后离开。在此期间,王某或其家人未出现在监控镜头所涉区域。
当日,洪某寻找狗主人未果后便将狗放在宠物店寄养,并在各平台及宠物医院发布招领信息,并发动身边朋友转发,以便宠物狗的主人尽快领回。2024年9月18日其将宠物狗从寄养的宠物店接走,准备带到自己的空置房屋中先行安置,但当天其将宠物狗带至其空置房屋附近时,因其购买的胸背尺码较大,该宠物狗挣脱逃走,其寻找未果。
9月18日晚,王某通过报警得知宠物狗被洪某拾得,认为洪某在明知宠物狗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占并遗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洪某赔偿因其故意遗弃宠物狗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元。
【评析】
法律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洪某将狗拾取后寄养照料,其行为与王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从洪某的一系列举动看,虽然最终宠物狗丢失,但洪某没有造成该损害后果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洪某已尽到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主张案涉宠物狗对其有重大意义,但其在遛狗时并未栓绳,也未及时发现狗丢失,案涉宠物狗丢失系因王某作为监管人的失责导致。而洪某在拾得宠物狗后向园林维护员留下联系电话并原地驻车等待狗的主人。寻找主人无果后,又出资将狗寄养在宠物店、购买胸背等,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领启事,可以认定洪某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笔者认为,王某主张洪某实施故意丢弃的行为不能成立:首先,洪某在拾得案涉宠物狗后所做的一系列的爱心行为,可以看出洪某并无恶意占有或伤害该宠物狗的意图,其在实际支出了管理费用后,再恶意将该宠物狗丢弃不符合常理;其次,洪某在拾得案涉宠物狗后购买了宠物牵引绳,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在外对宠物狗的约束、管理责任,因该牵引绳胸背尺码较大,洪某又与该宠物狗相处时间不长,宠物狗自行挣脱胸背后走失具有一定合理性。综上,洪某在拾得宠物狗后的管理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要求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汪昕 冯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