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袁某系某小区顶楼业主。2024年3月起,袁某在该小区楼顶圈养鸭子、鸡等家禽,鸭粪、鸭毛及噪音引发周边业主投诉,“12345”政务热线多次接到举报。小区物业公司、社区及行政执法人员多次劝阻,袁某声称养殖家禽是为患病母亲进补未影响他人,且其未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协商未果,遂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某停止养殖并恢复楼顶环境原状。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小区楼顶是否属业主共有部分;二是业主在楼顶养殖家禽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养殖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构成侵权,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理由如下:
第一,楼顶属业主共有,非顶层业主专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屋顶属于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案中,袁某作为顶层业主,虽可合理使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物业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物业公司基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管理义务,有权就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袁某虽未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其长期支付物业费,且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服务,双方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有权对违反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并可诉请法院支持其维权行为。
第三,楼顶养殖行为违法且具有危害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除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本案中,案涉楼顶不具备养殖条件,袁某未采取有效防疫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对共有部分的不合理使用,且造成环境恶臭、噪音扰民等后果,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及生态保护的原则,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据此,法院判决袁某停止养殖并恢复楼顶原状,彰显了司法对“个人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的维护,为规范业主共有部分使用、推动社区环境治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尹婕 周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