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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扣留第三人在途货物应承担何种责任
2025-08-29 09:3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约定B公司将A公司采购的钢材运输至货场保管,再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储存的钢材运至指定地点。B公司与郭某某存在长期的货物运输合作,由郭某某组织车辆将货物自B公司货场运输至指定地点。2024年7月5日,郭某某组织车辆先后至B公司货场运出A公司储存的钢材共计183.805吨(以下称“涉案钢材”)。运输途中,郭某某将涉案钢材全部卸载至某物流停车场,并未送至指定的交付地点。2024年7月14日,郭某某以B公司拖欠其2024年7月前运费为由诉至法院,并主张对涉案钢材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郭某某在该案中陈述“涉案钢材装完车后发现B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其他债主堵门,便认为B公司拖欠的运费无法保障支付,遂将涉案钢材予以留置”。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郭某某是否对涉案钢材享有留置权;二是郭某某应否对涉案钢材的返还及违约损失的赔偿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郭某某诉讼主张的运费与涉案钢材运输并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郭某某对涉案钢材不享有留置权。郭某某私自占有在途货物,致B公司未能按约交付货物,二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B公司、郭某某均负有向A公司返还涉案钢材的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均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即债权人留置属于第三人所有的财产,留置财产与债权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否则留置权不成立。涉案钢材属于A公司所有,郭某某诉讼主张的运费并不包含涉案钢材的运费,即郭某某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虽然也因运输行为产生,但指向的是以往的运费,与涉案钢材运输并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郭某某主张对涉案钢材行使留置权不能成立,涉案钢材具备返还条件。

第二,通说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义务,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消灭的债务。本案中,根据《仓储合同》约定,B公司对存储及运输中的货物安全负责。涉案钢材在A公司发出提货通知后,在运输途中被郭某某控制,未能如约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给A公司,B公司已构成合同违约,对A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涉案钢材)、赔偿违约损失的债务;郭某某私自占有涉案钢材,侵害A公司对涉案钢材的所有权,对A公司负有返还原物(返还涉案钢材)、赔偿损失的债务,属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竞合。B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郭某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相互独立,仅是因为郭某某临时起意的扣留行为而偶然联系在一起。B公司基于合同违约,郭某某基于侵权行为,对A公司负有返还同一批钢材的债务,B公司或郭某某的完全履行,便可以使上述债务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而B公司与郭某某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但同时也要注意到,B公司除了负有继续给付涉案钢材的义务外,还要依据仓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样郭某某除负有返还涉案钢材的义务外,还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涉案钢材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具备原物交付的可能,在此情况下,B公司承担的违约损失主要为可得利益损失及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与郭某某依据损害填平原则所应承担的直接损失赔偿责任并不相同,因而对于A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郭某某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郭琳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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