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浅议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2025-08-29 09: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3月12日,张某至某墓园上坟。吴某亦在当天祭拜其父亲,与张某分别在前后排。墓碑与墓碑之前间距狭窄,其间栽有绿植。吴某欲前往其祖父墓碑处祭拜,但未选择从正常通道通行,反而从两块墓碑中间直接穿行,在其侧身紧贴墓碑通过时,身体接触并作用力于其后侧墓碑,导致身后的墓碑连同基座及卡槽一同倒塌,将后排的张某右手拇指砸伤。

张某受伤后,与吴某及墓园之间就赔偿事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其人身损害赔偿提起主张。诉讼过程中,经司法委托,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张某致残程度为十级。墓园为证明在清明前后会给墓穴和墓碑进行检查与维修,提交《零星维修结算明细单(2022年2月)》《2023年墓穴检查表》及部分《零星工程维修审批单》。经质证,张某对真实性认可,但对墓园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维修记录能够证明2023年墓碑出现过大量面板脱落、大理石脱落、面板松动的问题。

【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侵权法律关系中,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各主体对损害结果都有一定的参与度和原因力,对于责任认定须对各主体的行为过错进行分析并做出判定。

关于吴某的责任。墓园内墓碑排列密集、各墓碑间空隙狭窄,该空隙并非通行道路或阶梯,且两墓碑间均种有绿植,亦起到阻挡人员从墓碑间穿越的作用,吴某在公共场合未按正常通道行走,反而从他人墓碑间穿越,行为本身违反公共秩序。墓碑系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物质载体,吴某在祭拜过程中跨越墓碑并穿行的行为亦不符合通常社会伦理观念及善良风俗。吴某从非通行道路的墓碑间穿越导致墓碑倒塌,进而造成张某受伤,吴某的行为是本次事故的起因,其在主观及行为上均存在过错,对造成原告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大。

关于墓园的责任。墓碑系由墓园提供并管理,其不仅对墓碑的质量负有修缮、维护义务,应确保墓碑稳固、不存在倒塌的安全隐患;同时其作为墓园的管理者,亦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清明前后,应当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敦促访者文明祭拜并保障人身安全。虽有吴某外力作用于墓碑,但短时间内墓碑即连同基座卡槽一同倒塌,可以反映墓碑本身也存在基座不稳、连接不牢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墓园提供的维修记录发生于事故之后,维修记录也反映了墓碑出现过面板脱落、大理石脱落等问题,墓碑存在隐患风险。

综上,墓园管理者对张某受伤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吴某、墓园对张某此次受伤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史佳丽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