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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及时履行改选董事义务
2025-08-29 09:3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3月,被告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原告杜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24年7月,杜某向A公司发函提出辞任,催促其办理公司执行董事变更登记。11月,杜某再次向A公司及全资股东B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办理,并邮寄相关函件。后杜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本人已不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并涤除相关登记。庭审中,杜某亦陈述自2021年3月经股东会选举为A公司执行董事后,三年任期届满时并没有连选连任,其与A公司不存在其他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担任A公司其他职务;至起诉之前,其一直要求A公司变更登记,A公司均不予理会。

【评析】

公司法于2023年修订,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但是,本案的原告杜某是否仍应当在其未任职的多年以后继续履行该法定义务,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一职呢?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被告A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执行董事选任办法及任期,当然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A公司于杜某的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后,即应当及时作出相关股东会决议进行改选,而其对杜某请求公司涤除公司备案事项的登记未予理会,杜某已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实现辞任执行董事的目的,故杜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据此,新选董事就任前,公司原董事仍负有继续履行职责的义务,系基于公司前后任董事之间工作能够有效衔接,避免因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而未及时改选或新选董事未就任出现的职位空缺,从而保证A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在本案中,A公司全资股东却怠于开展董事改选等工作,在此种情形下,如继续放任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则杜某离任后董事职务将无法得到保障,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也将严重失衡。因此,在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改选董事义务的情况下,董事的辞任、离任不应因股东的不作为而受到影响。

此外,杜某自2024年即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其与A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不担任A公司任何职务,此时继续由其担任A公司执行董事,并不能起到公司设置董事的作用,出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考虑,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改选和更换董事。因此,笔者认为原告杜某主张其已不再担任A公司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作为经营主体备案事项,法定变更事项发生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法院应予以支持,进而彻底解决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引发的衍生问题。

孙辰 李文琪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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