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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并存时的债权人行权选择
2025-08-28 10:1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月,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以自己的办公楼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公司的合作单位乙公司以自有厂房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公司清偿贷款。

【评析】

甲、乙和某银行之间对清偿顺序未作约定,关于债权人某银行对甲、乙的抵押权行使是否存在顺序限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无顺序说。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对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择一行权,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未将该条款吸纳,但是删除该条款的原意应是取消了对顺序的限制。

第二种意见:有顺序说。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未被新法吸收采纳,立法者本意系对该无顺序说进行否定,当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时,目前虽无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无顺序约定情形下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时,应先主张债务人物保。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笔者认为,因实践中存在的较大争议,目前法律对于无顺序约定情形下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时债权人行权是否存在顺序限制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各地认识不统一的情况。如何准确把握行权顺序的限制,应从担保制度的制度设计初衷来看,担保制度系为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完全充分足额实现而诞生,本质上具备对债权人倾斜保护的目的初衷,因此在法定、约定均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债权人的角度进行解释,因此无顺序说更加符合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从而降低融资难度、促进市场交易。

乙福康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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