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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放的车辆发生泡水事故, 物业公司不担责
2025-08-19 17: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陶某是一小区业主,其汽车保险在2023年6月29日到期,陶某未能及时续保,为避免事故陶某此后一直将汽车免费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当地气象台在7月6日多次发布雷暴大雨预警通知,7月7日早晨7:41,小区物业在社区群通知各位业主赶快将汽车开出地下停车库,同时,物业组织人员在地库门前采取加装挡水板等救灾措施,对于驶离地库的车辆进行管理、疏导。因陶某家汽车未能提前驶出地下车库,导致泡水严重。陶某认为,物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救灾,故应对汽车泡水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等价有偿的规则,对车辆履行管理职责的前提是缴纳管理费。对于免费停放的车辆,双方形成的是不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只需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苛求达到保管合同关系的服务标准。

本案中,首先,陶某并未购买或者承租小区地下车库车位,也未缴纳任何车位服务费,物业对车辆停放该地下车库并无特殊管理的义务。其次,案涉地下车库发生雨水倒灌系恶劣天气所引发,气象台在暴雨来临之际多次发布气象预警信号,小区物业亦在微信群发布通知提醒各位业主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挪出,在发生强降水之后也一直在对小区进行抢险救灾,物业已经尽到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再者,汽车作为特殊财产,本应通过汽车保险分散财损风险,现因陶某自身原因使车辆脱保不能获得理赔,而苛求正在积极抢险救灾的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邱观玉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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