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欲向王某借钱,但王某自有资金不足,张某提出让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再出借。2022年6月,王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年利率为10%。贷款发放后,王某随即将该20万元转账给张某,作为向张某的借款。此后,张某陆续向王某还款5万元。2022年9月,银行贷款到期,王某向银行归还贷款。2022年10月,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认可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承诺2022年11月底前还清。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还款。王某遂以张某、张某妻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剩余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某、李某共同辩称,案涉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对于案涉借款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评析】
法院认为,王某、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将从银行贷款的20万元出借给张某,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应当返还王某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考虑到张某在借款前明知王某出借的款项非其自有资金,且王某确实因向银行借款承担了利息成本,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某应向王某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另外,王某以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王某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出借的款项应当来源于自有资金。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还是“花呗”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有较大的风险。同时,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不应接受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贷款。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