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冯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机械配件加工厂,并育有一儿一女。2015年,王某因车祸受伤,双方因赔偿款归属问题产生矛盾,王某离家出走,多年未归。冯某既要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又要处理家庭的琐事,还要为了家庭的经济来源而奔波劳累。2024年,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冯某要求王某支付经济补偿,包括子女抚养费和家务补偿。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某是否应支付冯某家务补偿;2、家务补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该规定被称为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因此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家务补偿制度的确立,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提供家务劳动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本案中,冯某在婚姻中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条件。
关于如何认定补偿数额,家务补偿的目的是让社会认可家庭主妇的付出,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应当结合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法院综合各项因素,酌情确定由王某支付经济补偿4万元。
吴爱萍 田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