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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场玩耍受伤,损失谁承担
2025-07-15 09: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8月,原告刘某母亲带原告购票前往被告某公司开发的游乐场游玩,在游玩至过山车场地时,原告独自穿越过山车轨道时,被行驶过来的过山车撞倒致使其头部、身上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当地县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面部软组织挫裂伤;2、多发性软组织挫擦伤。经治疗花去医药费1327.84元及外伤用药费用2869.9元。原告刘某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营养期为15日,护理期为7日、整容费约为8400元,花去鉴定费1200元。被告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案件发生后,刘某母亲曾多次找游乐场以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母亲遂以其名义将该游乐场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

【评析】

本案双方矛盾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责任应如何划分。原告刘某一方认为,该游乐场系有偿经营的乐园,在运营过程中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某受到损害,应承担经营者、管理者的侵权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刘某作为未成年人,受伤时其母亲未尽到谨慎监管义务,其受伤是因刘某自己撞到了设施上,系其自身过错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乐场经营者应当对游玩的儿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在过山车道周围无任何安全保障设施及人员管护导致刘某受伤,应对刘某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母亲未尽到看管职责致使其进入危险境地,应当对刘某损失自行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游乐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最后由保险公司替代游乐场向刘某承担损失12000元。

无论是室外的过山车、滑梯、沙地,还是室内的游乐设施都很受小朋友的喜欢,然而这样看似无害的游乐设施实则潜藏着诸多安全隐患。当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时发生安全事故,游乐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一直是儿童家长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游乐场所内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勤勉的注意管理义务,未在明显位置张贴注意提示,提醒儿童监护人注意照看,未及时对即将置入险情的儿童采取阻拦、干预制止义务并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儿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使儿童独自进入危险境地,是造成儿童受伤的是次要原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按份责任大小,以此确定游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承担的赔偿范围。

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在场所内玩耍的未成年人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一是“物”的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所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和相应急救设施,对于娱乐设施还应当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切实履行必要的说明和警告义务;二是“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所应配备具有安保和急救能力的工作人员管护,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以此确保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安全。

此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玩耍时也应尽到谨慎的看管监护责任,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闫真 侯晓梅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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