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曹某(男)与王某(女)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1月登记结婚,2022年1月举办婚礼,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天后王某回其父母家生活,后因种种原因未回曹某家。
2023年4月,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之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也未共同生活。后原告曹某以王某拒绝与其共同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王某返还彩礼、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辩称:其从未拒绝与曹某共同生活,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但曹某婚前向其转账系恋爱期间对其的赠与,婚后向其转账系用于生活,不同意返还彩礼及共同财产。
【评析】
本案中,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即以不与男方共同居住生活的实际行动表明其不愿意维系该段婚姻的意图。男方为了缔结婚姻支付了高昂的成本,离婚意味着这些成本付之东流,其整个家庭都难以接受,故男方起诉离婚时将登记结婚之前所有向女方转账的资金都作为彩礼要求女方返还。
关于彩礼的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恋爱期间男方每月给付女方生活的费用系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赠与,不应计入彩礼的范围。如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曹某于双方恋爱期间每月给付王某用于生活的费用系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赠与,不应计入彩礼的范围;曹某于登记结婚当日给付王某父母的191800元及为了结婚而购买的首饰应属彩礼,王某称上述191800元不属于彩礼,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曹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曹某及其家庭的收入并不高,在购买结婚首饰之外支付191800元的现金,应属数额过高,故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的基本情况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酌定由王某返还曹某12万元,王某购买的首饰无须返还。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是现存的财产,曹某结婚后支付给王某的款项,王某确用于经营及生活开支,曹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尚有结余,故对曹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一半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王某返还曹某彩礼12万元。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且判决生效后王某主动联系曹某履行判决,可以反映出双方对于判决内容的接受度,一定程度上也能代表普罗大众对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彩礼返还原则的认可度。
陈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