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15日,原告某居委会(甲方)与案外人申某(乙方,五保户供养申请对象)签订《申请五保供养协议书》,约定:乙方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的,享受五保供养后其房屋等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本人所有,但乙方去世后其财产所有权必须转归甲方。乙方享受五保供养期间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擅自处理个人财产的合同、遗嘱均无效。
申某于2021年4月26日死亡,其在被告某银行的账户中有1.3万余元的存款,原告某居委会主张其已经根据协议履行了供养义务,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某银行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关于本案中《申请五保供养协议书》的性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案涉《申请五保供养协议书》,原告某居委会为提供“五保户”申某“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等五个方面的供养保障,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协议实际为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原告某居委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案涉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其有权根据该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关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案外人申某与被告某银行就案涉借记卡形成了借记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原告某居委会就申某的遗产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故其有权基于申某与被告某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合计1.3万余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保供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保障基层组织对五保户遗产的合法权利,既是对“老有所养、逝有所安”理念的践行,亦是对民法典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社会功能的生动诠释,有助于推动形成尊老助残、诚信履约的文明风尚。
丁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