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执行工资类案件时, 用人单位应否代扣代缴税款
2025-07-08 11:0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甲员工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乙公司支付工资41万余元。执行过程中,乙公司仅支付35万余元,剩余6万余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员工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生效判决书确定金额并未提及税款扣除,要求乙公司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额41万余元履行。

【评析】

本案中,关于乙公司在支付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工资时能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支持代扣代缴;第二种观点不支持代扣代缴。

支持代扣代缴的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用人单位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视为是用人单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

不支持代扣代缴的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未提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自行代扣代缴,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全面、正确履行义务。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的问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在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资时,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不应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理由如下:1、执行程序的依据系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标的应该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数额确定,如法律文书中并未明确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下,不宜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处理代扣代缴问题超出了执行的权限。2、员工与用人单位因代扣代缴所得税产生的争议,多数涉及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缴纳比例等专业的税务问题,系对代扣代缴所得税纠纷的审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或者另行诉讼更为合适。3、用人单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全额支付工资,与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不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据此,员工不同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后可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用人单位也可以先垫付税款,再向纳税义务人即员工追偿。

无论是用人单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即员工追缴;还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后,向纳税义务人即员工追偿,都增加了一定的成本。同时,因税款纠纷产生的执行异议审查,也延缓了员工申请执行案件的进程。因此,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可明确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形,有效避免产生新的争议,促进纠纷高效解决。

石洪槟

责编:舒馨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