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张为非婚生子女,一直随母亲生活,其亲生父亲王某在小张出生后就远走他乡,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小张年满19岁时得知王某回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从出生至年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共计27万元。王某辩称,小张主张的抚养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关于小张向王某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予支持,法院应当酌定王某支付小张两年的抚养费3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张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不能向王某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抚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在亲属之间发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虽然与债权关系形式基本类似,但却因其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故此类请求权关系并不能归于债权关系。父母拖欠子女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债务,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抚养费已经消灭。
其二,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
其三,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子女成年后,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成年子女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
综上所述,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不能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自然也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王茁 方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