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4月11日,被告郁某某持C2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驾驶一台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葛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葛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葛某无责。事故发生时,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葛某为主张合理损失诉至法院,要求郁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郁某某驾驶证予以更换,有效期覆盖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上记载郁某某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自2022年9月16日至2032年9月16日,郁某某据此主张其于2024年7月1日起已恢复驾驶资格,事故发生时不属于无证驾驶。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称,案涉车辆在其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郁某某的驾驶证被注销约有2年时间,根据交强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虽郁某某已由交警部门予以更换驾驶证,但不能否认郁某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被注销的事实,驾驶证年检是法律规定进行的,有效期限不能证明郁某某可以不定期年检。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在郁某某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依据免责条款在交强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郁某某驾驶证虽超过有效期限,但仍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且事后交警部门予以更换驾驶证,有效期覆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即交警部门对郁某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具备驾驶案涉车辆的资质和能力予以追认,故郁某某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此外,驾驶证过期并未增加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其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在处理案涉交通事故中并未认定郁某某丧失驾驶资格。故法院对某保险公司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葛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郁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实际上给予了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一定期限的换证宽限期。实践中,驾驶证逾期未换一年内,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的,驾驶证会被系统注销,此种情况属于本案中的“注销可恢复”状态,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三年,驾驶证会被系统注销且不可恢复,驾驶人需重新报名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因此,除驾驶证逾期三年以上未换证的情形外,驾驶证有效期满未足三年的,不宜认定驾驶人为无证驾驶,也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陈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