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8月,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因多次催收未果,王某于2024年12月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偿还10万元借款,并于12月11日开庭审理。12月13日,张某与妻子吴某协议离婚,将名下所有财产全部归妻子吴某。12月16日,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回执。12月27日,因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要求张某申报财产,并支付王某欠款,而张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向王某还款义务,后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拒执行为发生节点是否应当发生在判决生效前,张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此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侵犯的法益自始不存在,没有被行为人侵犯的可能性,即若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的,行为人不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张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维护的是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以确保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只要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行为就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张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基于本案案情,张某具有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张某在明知因自己欠钱不还,王某已经起诉至法院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行为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本案中,王某起诉张某还款,张某在法院开庭审理后,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且在判决生效、法院通知其履行还款义务时仍不履行,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本案中,张某在王某已经向法院起诉,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庭审后,通过与其妻子离婚的手段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全部转移,且在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既未要求财产,也未履行向王某还款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刘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