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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又因漏罪被诉是否撤销缓刑?
2025-07-03 09:5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12月9日,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2日,甲县检察院就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2022年9月23日,乙县公安局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还涉嫌盗窃罪,后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乙县公安局当日对其以盗窃罪刑事立案。2022年12月30日,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甲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2025年2月25日,乙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缓刑判决,将该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撤销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缓刑判决,仅对盗窃罪单独定罪量刑。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此处强调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才应撤销缓刑。王某的盗窃罪虽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前已被乙县公安局立案,但乙县检察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对盗窃罪提起公诉,不符合撤销缓刑的时间条件。

第二,从刑法理论分析,缓刑制度以“教育改造”为核心,考验期满且无违规情形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产生终局性法律效果。若考验期满后以漏罪撤销缓刑,实质是对已确定的刑罚执行状态进行回溯否定,背离缓刑“鼓励悔罪”的初衷。刑法未规定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需撤销缓刑,若通过扩大解释增设该情形,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从司法实践考量,如果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情况都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判决的不确定性增加。因为漏罪的发现时间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案件的复杂程度等。若因为这些不可控因素而随意改变已经生效且已完成缓刑考验的判决,会让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质疑。

第四,从责任归属看,本案中盗窃罪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前已被发现,属于司法机关未并案处理导致的漏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人犯数罪“可以”并案侦查,分案处理属于公权力裁量范畴。若因司法机关程序瑕疵要求被告人承担撤销缓刑的后果,实质是将公权力责任转嫁于被告人,违背权责统一原则。

史雅婷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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