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4月,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A市G地块的住宅楼等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工程分包给原告某建设公司施工,原告按被告要求向其缴纳了3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也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多次沟通未果,要求被告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但被告仍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评析】
对于本案的管辖权,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类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并未实际施工,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事项,适用专属管辖有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本案中,原告诉称,2021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此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也未实际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由于本案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事项,故不存在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问题。对于要求返还保证金,应按一般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