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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车辆重置费用如何认定
2025-07-01 10:4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王某的机动车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损坏,王某无责任。经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协商,上述车辆被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按照车辆购置发票金额30万元进行了赔偿。但王某认为,其车辆购置于2024年9月,事故发生时车辆仅使用了一个月,车辆因交通事故推定全损,其重新购置同款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2.5万余元、上牌费120元、交强险950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故诉至法院。

【评析】

笔者认为,王某主张的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交强险费用属于车辆重置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车辆被推定全损,导致车辆重置费用必然产生。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交强险费用为重新购买车辆必然产生的费用,属于车辆重置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由侵权人承担的车辆重置费用,其作为直接财产损失未被责任免除条款排除情形下,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最后,司法裁判在认定车辆重置费用时,要遵循重置费用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对应的价值相当原则,考虑车辆使用时间、车辆购买价值、汽车折旧率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张炳荣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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