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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定性
2025-06-27 10:0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02年7月,张某报名出国劳务时因不符合年龄条件被拒绝,为顺利办理签证出国打工,张某隐瞒其真实身份,利用表弟李某的身份证件办理护照后至新加坡出国劳务,2004年5月张某回国后,继续使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再次出国劳务,并先后在新加坡、以色列等大使馆处多次换发护照,2020年10月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发现而案发,2002年7月至案发期间,张某先后出入国(境)合计20次。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申请的护照系有权机关核发,真实有效,持合法证件出境,没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隐瞒真实身份,骗取护照后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张某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入境证件。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申请护照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提交真实的材料,包含居民身份证件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了真实的身份信息,弄虚作假,利用其表弟李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护照,应属于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偷越国(边)境。其一,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持用骗取的护照出境入境的,处罚款、拘留等,据此,使用骗取的护照出境入境的,属于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持有的护照尽管形式合法,但实质与伪造、变造、无效的证件无异,将张某的骗证行为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符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二,从目前司法实践看,采用无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已极为少见,更多的是骗证出境。本案中张某骗取护照后非法滞留国外打工,规避了有关机关的监管,此类行为认定为偷越国(边)境,切合司法办案实践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

张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按照偷越国(边)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本案中张某隐瞒真实身份,冒用其表弟的身份信息办理护照后出国劳务,后在驻外使馆又换发护照5本,案发期间持上述护照等出入国(境)合计20次,符合《解释》中第五条中第(二)项中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标准,张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即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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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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