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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时间应以立案侦查为准
2025-06-12 11:0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4年3月24日,钱某出借30万元给周某,周某妻子贾某以名下房屋一套与钱某妻子赖某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担保,周某于2015年12月还清欠款。2016年12月25日,钱某指使赖某持担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捏造以70万元购买房屋的事实,要求交付房屋。因涉嫌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侦查,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被取保候审,钱某因在此期间犯新罪服刑尚未到案,公安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对二人移送审查起诉。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赖某归案后未逃避侦查,侦查机关超出5年移送起诉,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立案启动说”,本案已在犯罪之日起5年内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后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坚持“移送起诉(怠于侦查)说”,追诉时效的目的包括防止怠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追诉时效中怠于侦查,就超过追诉时效。笔者认为,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时间应采“立案启动说”。

“立案启动说”符合立法原意及理论、实践主流观点。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立案侦查是计算犯罪追诉期限截止时间的主流观点。追诉时效是实体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端,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期限没有规定,不能把追诉时效等同于办案期限,也不存在“挂案出罪”之说。只要立案侦查并且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无须考虑追诉时效和办案期限衔接或者扣除问题。

“怠于侦查”等学说导致追诉时效期限具有不确定性。该类观点认为追诉包含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因侦查机关怠于侦查、证据收集不充分等原因,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审理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将陷追诉时效期限的截止时间于不确定状态,有违法的相对确定性。按此逻辑,司法机关若不能在各自权限内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则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也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和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逃避侦查”反向理解违背法律逻辑。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有观点认为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则受追诉期限限制,该观点“否前否后”的逻辑违背条件命题推理规则,最高法在“林少钦受贿案”中也明确对该条不能“反向理解”,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否则应当以立案为标志的追诉行为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张涛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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