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A(女,案发时刚满14周岁)日常由祖母单独照顾。某晚,刘某(小A同学的父亲)得知小A独自在家,借机进入小A家中,从背后搂抱并多次触摸小A的私密部位,实施猥亵行为。在此期间,小A推搡反抗并明确要求其离开,但刘某仍持续实施侵害,导致小A左锁骨处皮肤被划伤。祖母返家后,小A哭诉告知并及时报案。
【评析】
对于刘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且被害人已满14周岁,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猥亵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环境,多次实施具有明显性象征意义的猥亵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构成强制猥亵罪。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首先,案发时,距离小A的14周岁生日只有两个月,虽然小A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已经属于“妇女”,但是其自护能力较之幼女期实际并无显著提升,认知能力与反抗能力都明显弱于成年妇女。案发时,尽管刘某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但是成年男性与未成年女性独处时,双方力量上的悬殊,实际会给被害人的身心带来压迫感,符合“以其他方法强制”的构罪标准。
其次,即便在双方力量悬殊较大的情况下,小A仍用推搡等方式避让并要求刘某离开,且在祖母回家时第一时间哭诉并报案,说明其内心是极其厌恶刘某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反观作为成年男性的刘某,利用小A祖母外出的间隙,对孩子的同学实施猥亵行为,在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不知收敛,情节恶劣,超出一般违法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指出,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应从严认定,尤其当行为人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侵害时,即便未采取暴力胁迫,亦可构成犯罪。
汤琼 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