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年底,庞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有效期内,庞某的邻居秦某喷外墙漆时,不慎将油漆溅到庞某车辆上。庞某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理公司共计支付修理费22000元。庞某要求秦某赔偿未果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支付车辆修理费22000元,代步工具租车费27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4877元,合计29577元。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庞某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损失、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车辆损失评估金额为21300元,市场贬值金额为4877元。
【评析】
车辆损失保险为车主提供了一道安全网。然而,当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后的理赔边界该如何界定,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与贬值损失的保险责任该如何认定,却是各方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笔者认为,庞某的车辆因邻居的不慎操作而受损,涉及车辆损失保险的理赔问题。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实际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确认了实际损失金额,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故应当对鉴定报告确定的车辆损失21300元予以支持。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用,并非事故造成的机动车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贬值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故对庞某主张的租车费用和贬值损失均不予支持。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该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法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对于车主来说,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车主也应充分理解,以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