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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提供“手机口”语音中转应以共犯论处
2025-04-17 16:5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2月至6月间,蔡某使用“飞机”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集团的眭某联系,商定由蔡某用一部手机与境外“客服”人员开启语音通话,同时根据“客服”指示使用另外一部手机为其代拨诈骗电话,为诈骗人员冒充快递、航空工作人员身份与被害人直接通话提供“手机口”语音中转帮助。

【评析】

本案中,对蔡某的行为认定存在不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明知境外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客观上仍为其代拨电话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帮助,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没有直接参与诈骗通话,仅为上线诈骗提供引流帮助,引导被害人下载聊天软件,未进一步参与后续的行骗、转账操作,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打开手机免提架设“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通道、虚构来电归属的行为,笔者认为应综合行为人主观明知、参与时间长短、程度深浅、与上游犯罪分子是否形成稳定、长期合作关系等予以认定。

本案中,嫌疑人蔡某主观上知道被帮助对象是境外诈骗人员,明确知道对方实施的系诈骗犯罪行为。蔡某在与上线聊天中,多次提到缅北电诈园区并了解情况。其代拨电话上线通话内容都为飞机延误理赔或快递丢失的统一话术,对话中绝大多数接听人均表示无此事而挂断电话,蔡某全程在场知晓对话内容。此外,协助拨号过程中,蔡某使用的电话卡多次因涉嫌诈骗被封,其仍不断更换手机号码继续为境外人员实施诈骗提供中转帮助,能够印证主观上对被帮助对象实施诈骗犯罪明知程度较深。

客观上,蔡某与境外诈骗分子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根据蔡某使用的多个手机通话记录以及在“飞机”软件上线时长、结款记录等,表明其为境外诈骗人员提供“手机口”语音中转帮助前后持续102天,已非临时的、偶然的、短时间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长期的配合关系。

通过“手机口”中转帮助诈骗人员接触被害人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下载软件,进而操作“退款”事宜,被骗数额巨大。蔡某的行为对整个犯罪完成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是上游分子实施诈骗的一个必要环节。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通讯传输帮助,参与时间长、程度深,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知,应当对蔡某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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