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工伤如何认定
2025-04-10 10: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生前系某纺织公司职工,2020年1月7日晚,李某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大货车相撞,李某受伤入院治疗,大货车司机逃逸。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事实,但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某市人社局收到李某工伤认定申请,认为李某无法证明其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责任难以确定,因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人社局应当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能,对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判断,不能仅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明事故成因,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事故责任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成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人社局应当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对于是否为工伤的举证责任并不在职工一方。如果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结合大货车司机逃逸的事实,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视为非职工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从而认定李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本案中,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凌雯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