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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购毒品从中蹭吸如何定性
2025-03-27 10:5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张某受吸毒人员陈某委托(陈某出资),从卖家李某处购买500元冰毒,后两人在陈某家中共同吸食。案发后,张某辩称其为陈某代购毒品仅是为了免费蹭吸毒品,没有获得买卖双方任何的金钱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居间介绍陈某购买毒品并蹭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因为张某在整个贩卖毒品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帮助陈某购买毒品,没有收取买卖双方任何金钱利益,其帮助行为仅仅是为了自己蹭吸毒品,不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司法实践中对代购者“蹭吸”行为认定不一的主要分歧在于行为人在为他人代购仅用于个人吸食的毒品后,而又蹭吸代购的毒品是否属于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的情形。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由此可知,在仅受吸毒者委托而代购用于自吸的毒品的情况下,只有在牟利的情况下才可构成贩毒罪。

一般来说,以“蹭吸”“代购者蹭吸”的行为仍属于一种个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及托购者吸食毒品的需求,此种“蹭吸”行为不能认为是“从中牟利”,加之贩卖者主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代购蹭吸毒品的行为并未促进毒品在社会生活中流通,仅用于自身吸食、消耗,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蹭吸属于毒品消费,即蹭吸的毒品是以吸食而非贩卖为目的,对此若是将其解释为代购牟利,进而认定为贩卖,明显属于二次变相认定,难免导致行为性质过度演绎,因此对于涉及毒品数量较少的毒品代购蹭吸,在刑法上不宜进行独立评价。最后,代购毒品后一起吸食的行为仅是代购者的好处,蹭吸的代购者在本质上属于吸毒人员,而我国刑法对于单纯的吸毒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沈奥洲 谷子青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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