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尹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进入宁杭高速公路,全程常速行驶约5分钟后驶离。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4mg/100ml。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其酒精含量虽不满150mg/100ml血,但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从重情节,应对其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已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作为从重情节入罪,综合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时间短、距离近等因素,不宜再将该情节作为审查起诉从重情节进行二次评价,可以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已作为从重情节入罪考量,不宜在审查起诉时再次将该行为认定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八)项的情形作为追诉的从重情节进行二次评价。综合考虑到本案中尹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检察院对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公安机关对尹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朱家明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