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7月,姚某向白某定制一批门窗,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确认总价款为4210元,定金500元已支付,尾款3710元货到付款。白某做好后根据姚某确定的收货地址发出物流,到达后姚某以各种理由迟迟未收货从而导致货物滞留期满后退回,白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支付尾款3710元及相应物流费用。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承揽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定作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有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均需要定作人和承揽人共同配合。就定作人而言,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定作物的材质、工艺、时限等要求,以及如承揽人违约在特定情况下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另外在争议出现时应综合判断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及成本,慎重决定后续定作环节。就承揽人而言,应注意定作人的核心需求,确保自身履约能力符合上述要求,在履约过程中积极回应定作人提出的疑问和要求避免沟通不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出现因定作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应尽量固定损失,以便后期沟通、维权与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白某按照姚某的要求定作门窗,姚某应按约支付报酬。姚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定制好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姚某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给白某造成了损失,其应承担赔偿白某损失的责任。涉案门窗系定制产品,因姚某不履行验收义务导致退回且难以另行销售,考虑到尚有残值酌定姚某赔偿白某货物损失3000元及相应物流费用。
万鹏 韦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