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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应协助业主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
2025-03-21 11:1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朱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租赁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朱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拒绝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经过业主委员会、社区、信访部门调解后仍未解决问题,朱某遂诉至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物业公司辩称:朱某的长租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在租赁车位上添加附属设施需得到开发商同意。物业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勘查现场和现场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义务超出了车位租赁合同的原有内容,不属于既有的物业服务范围。充电桩的布线、走线需要占用车库的空间,会侵占其他车位的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进行现场核准,故不能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协助办理长租车位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特别将绿色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应文明建设的思想要求。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提供便利。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库租赁经营协议》中虽约定原状返还,但亦约定开发商同意按照地下车库届时现状返还的除外,且开发商也未就安装充电桩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充电桩安装时的布线、走线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供电企业现场勘查确认符合安装条件,业主自愿就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投保财产保险,物业公司不应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提供便利。朱某已就充电桩安装事宜穷尽救济手段,物业公司不应滥用其管理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姚俊 赵倩雯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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