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见路边停放一辆车门没关严的汽车,遂进入车辆内欲盗窃车内财物,在发现汽车钥匙在车上后,便将车辆开走至自己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张某在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发现车主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资料,遂以帮助车主找到车辆为由,向车主索要报酬2万元,车主即刻报警,张某被抓获到案。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5万元。
【评析】
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认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认为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把握本案性质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并处理刑法中的牵连犯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对其以从一重处罚为原则,数罪并罚为例外的一种犯罪形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盗窃车辆的行为,一个是以盗窃的车辆为筹码向车主进行勒索钱财的行为,张某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获得财物;其实施的这两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刑法罪名。张某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其实施的盗窃财物行为与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
根据牵连犯应“择一重处罚”的原则,本案中盗窃罪的处罚重于敲诈勒索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车辆的价值是7.5万元,敲诈勒索的数额是2万元;张某盗窃车辆的行为是既遂,敲诈勒索则是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江苏省有关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的司法解释,盗窃罪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算点,敲诈勒索罪以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算点,二罪在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均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认定为盗窃罪判处的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而敲诈勒索罪判处的刑期因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而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综合以上分析,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罪,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张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