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朱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朱某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朱某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小型汽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赵某将车辆在货拉拉App平台注册并下单载货,2022年6月开始5个月时间内共计在货拉拉平台运货20单,收入3000元,事故发生时,赵某并未处于载货运输过程中。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用途,系对车辆使用用途的改变,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将此情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无法预见,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将车辆在货拉拉APP平台注册并下单载货是客观事实,但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并未处于载货运输过程中,赵某5个月内运货20单,收入约3000元,车辆不具备获得稳定商业收益的目的,并非经常性、持续性用于载货运输,不符合保险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赵某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货拉拉的次数及赚取的收益,不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不应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