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F公司的经济损失57万余元。2023年,原判决法院对李某某立案执行,实际执行退赔款38万元,后法院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李某某家属又代其向法院缴纳了3万元罚金。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家属明确要求缴纳罚金的款项径行缴纳罚金、上交国库。主要理由为:一是责令退赔与罚金均为刑事责任,不满足前述条文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二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该条款所称的“其财产”指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非其罪犯家属的财产,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三是当家属选择缴纳罚金,应当依照家属意愿来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家属指明代缴款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应当依照法定的财产刑执行顺位。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立法原意来看,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法益的重要层次,以实现对于公民的最大保护。罚金是国家对于罪犯的惩罚性措施,而责令退赔则是填补被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遵循“保护优先于惩罚”的原则,责令退赔理应优先于罚金执行。且不单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遵循相同的原则,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基本法律思想,从宏观角度上看更符合国家、社会、公民的共同利益。
从责任性质上看,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实质上是民事责任。所谓的刑事责任,只能是刑罚处罚,在我国仅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至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责任,本质上属于因罪犯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民事权利,只不过最终以刑事判决加以确认而已。
从适用范围上看,执行顺位约束的是法院,罪犯家属虽然代为缴纳了款项,但其缴纳款项的行为只能视作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罪犯家属提供的财产何时分配、如何分配要依照法定的程序、顺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