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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假古钱币应当如何定性?
2024-12-12 09: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任某先后拉拢高某、韩某,通过在交易平台上发布订单,向不特定人销售假古钱币,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4960元。任某等人分别按照各自销售的交易金额20%收取提成。2022年5月以后,任某与高某还自行制作假古钱币对外销售,但未实际骗得财物。经鉴定,上述行为人对外销售的24枚古钱币均系现代仿制品。

【评析】

关于任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任某、高某、韩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任某、高某、韩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区分两罪的关键一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二是被害人能否实现交易的目的。

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没有真实交易意图。一方面任某、高某、韩某等人在闲鱼平台上销售给被害人的古钱币均为现代仿制品,本身几乎无价值,不具有基本的收藏及使用价值,对被害人来说属于“交付的货物价值与约定价值相差较大”,根本无法实现真实的交易目的。另一方面任某、高某、韩某等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古钱币而当作真古钱币销售给他人,并在交易平台上发布虚假内容,其对外发布的是经过鉴定的评级币(盒子币)。被害人基于古钱币盒子上已标明评级,误以为是真古钱币而支付钱款,陷入了行为人的骗局。当被害人发现或怀疑是假银元时,行为人则采取统一话术,告知被害人是因为灯光问题、拍摄角度问题、设备问题才导致实物与图片不一致。行为人“以假乱真”的欺骗手法昭然若揭,整个交易过程都存在不能履行也不想履行的意图。

从客观上来看,被害人不能实现交易的目的。行为人销售的物品与宣称的物品不属于同一种类物,销售的物品不具备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不具有相当性,不能实现交易目的。被害人想要购买的是任某、高某、韩某等人在闲鱼平台图片中所展示的“民国九年袁世凯头像银元”“民国二十二年船洋银元”等,而上述行为人实际交付的古钱币是现代仿制品,与进行交易时宣称的物品不仅是产品质量不同,更非同一种类物,其本身价值与收藏价值相差甚远,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因此,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

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任某、高某、韩某等人通过在闲鱼平台上发布虚假文字、图片信息,明知涉案物品系假古钱币,而按照涉案古钱币附带的评级说明,谎称销售的古钱币是经过权威认证过的“评级币”,从而获取被害人信任,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涉案古钱币。任某、高某、韩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潘瑶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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