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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人能否代替物权人选择替代排除方式
2024-11-12 09:4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甲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甲购买乙开发公司商品房,房价款为19万元。同年,甲签收《房屋情况告知书》。乙开发公司向甲交房后,甲与丙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甲将案涉房屋委托丙管理公司出租,钥匙由丙管理公司管理。

案涉房屋临近市政道路,门前有排污、排水窨井。乙开发公司将案涉房屋二楼设计为公共厕所。起初,厕所的所有排污管道均安装在甲所购买的案涉房屋内顶部。甲在拿房时发现顶部有多根排污管道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与乙开发公司、丙管理公司沟通。后来,乙开发公司对二楼公共厕所进行了改造升级,全部重新拆除做防水,将卫生间排污管道改为同层排水,管道不再经过案涉房屋内屋顶,所有排污管道整合成一根排污竖管,从二楼贯通至一楼,安装在案涉房屋内进门处左墙角,并用水泥将管道包覆在内。该包覆的管道整体长约0.8米,宽约0.25米,高约4米。原告甲认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乙开发公司通过被告丙管理公司开门在其房屋内安装排污竖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排污竖管不应安装在原告屋内,应予以拆除。

【评析】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妨害而引发的排除此妨害的纠纷,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紧迫的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旨在除去物权人行权的障碍或侵害,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要相对人阻碍或危及物权人的权利,或者相对人的行为超过权利人必要的容忍限度,权利人均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该案中,甲系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乙开发公司在原告甲案涉房屋内安装排污管道,已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甲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所有专用部分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乙开发公司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甲,其并不享有占有案涉房屋空间的权利。乙开发公司未经甲的同意在其房屋内设置管道并包覆,侵占了甲对该部分的物权,应当依法排除对该处物权的妨害。据此,乙开发公司应当拆除相应部分的管道和水泥包覆。拆除后乙开发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或符合规范要求的变更方案设置排污管道,如相关变更方案仍然需要占用案涉房屋原设计方案外的专用部分,应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审理中,被告乙开发公司认为,案涉房屋已竣工验收,如进行再次改造将影响主体结构及整栋房屋的安全性、耐久性。案涉房屋价款明确,室内竖管可测量计算对应的经济价值,拆除竖管的判决可替代履行,可由给付义务进行替代。而甲认为,案涉房屋销售时,乙开发公司未如实告知楼上建公共厕所的事实,案涉管道侵占实际面积,影响房屋出售和出租的商业价值。案涉房屋周边150米范围内至少有5处公共厕所,其不接受金钱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并未要求乙开发公司采用替代支付的方式排除妨害,乙开发公司无权代替甲进行选择。根据甲的请求,乙开发公司应将安装在案涉房屋内进门处左墙角的排污竖管予以拆除。丙管理公司并未行使妨害或侵害原告甲物权的行为,故就甲对丙管理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规定,判决被告乙开发公司拆除其安装商品房内进门处左墙角用水泥包覆的排污竖管;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郑娉娉 杨庆 张萍萍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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