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在某第三方平台购买1张2024年2月22日早上贵阳到南京的特价机票,临飞的前一天晚上,平台发送短信通知李某,航班因天气原因临时取消。李某在App上联系平台客服,在要求与人工客服对话无果后,李某拨打该航空公司客服电话,但也未能接通人工客服。因着急第二天一早到南京,李某在当晚23:39办理了 “非自愿退票”,在航空公司就该票退款后,另行购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第二天一早贵阳飞上海的机票。与原特价票相比,李某增加支出1000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另行购票产生的差价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2日,南京市天气情况为中到大雪转小雪,北风3-4级。航空公司提交民航局运行监控网站及航空公司运行信息查询网站的内容均显示该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且该航空公司使用波音737机型,安全运行标准及对天气条件要求较高,为了确保飞行安全,故而取消。
【评析】
航空运输当以乘客安全为第一要务。天气变化对于航班造成的影响当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且不同机型对于安全运行标准及对天气条件要求亦不同,航空公司已经通过第三方平台发送短信进行提醒,针对李某所购的两张机票,退还相应票款和进行免费改签,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李某因个人行程需要另行购买机票,产生的差价损失不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首先,航空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航班取消确系天气原因。其次,案涉航班取消后,航空公司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及时告知原告,李某自愿选择退票的方式已获取全额退款。航空公司已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并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无过错。最后,李某另行购买2月22日贵阳至上海的机票,是因自身行程安排等原因导致,并非是案涉航班取消后的必然结果,故产生的票价差额及相关费用与案涉航班取消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主张航空公司赔偿另行购票产生的差额损失及相关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在天气严重不符合飞行条件的这一“不可抗力”情形下,航空公司取消飞行系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合法合理行为,旅客有权要求退票退款或改签,但并不意味着航空公司还需赔偿另行购票的损失。但航班取消,确实给乘客带来一定不便,航空公司应当尽到及时告知义务,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采用更人性化的沟通方式,争取乘客的理解。旅客在维权挽回损失的同时也需要注意维权合理性。
王婷 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