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位于南京某老旧小区二单元共计有7层14户居民。2021年12月,其中三楼至七楼中7户业主商定共同筹集电梯运维资金用于二单元增梯。之后,二单元共计有10户业主通过表决,同意由该7户业主进行增梯建设,且该7户业主达成协议约定,所增设电梯由7户共同拥有,产权比例为均分,电梯安装费33万元由出资的7户业主按楼层系数分摊。次月,二单元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二单元增梯业主向规划局申请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单元增梯项目于2022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并于10月通过竣工验收,获得主管部门的运行许可。先行出资的7户业主于2023年7月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申领了老旧小区增梯政府补贴款20万元。2023年9月,未参与增梯出资的原告提出在享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补交增梯建设费用,使用电梯。该7户业主不同意原告作为补贴对象,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各被告即先行出资的7户业主称原告曾在二单元增梯筹备阶段,反对增梯,不同意出资,并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规划局向二单元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撤销该证。该行政案件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7户业主认为,原告不仅未参与增梯项目的筹备工作,且曾多次阻拦增梯项目建设,故坚决不同意原告作为建设者享受政府补贴。该案最终判决原告不能作为政府补贴享受对象,其应在补足电梯建设款3.3万元后,有权使用电梯。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可以作为建设者,与先行出资增梯的业主一并享受政府补贴。一种观点认为,补贴对象为二单元全体业主,未有指向性,原告应和先行出资的业主一并享受政府补贴,补齐相应电梯款,使用电梯。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政府鼓励的老旧小区惠民项目,相关补贴政策的背后精神亦在鼓励老旧小区业主出资增梯,补贴对象应为先行出资业主。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补贴对象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电梯相关费用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建设者应当先行出资完成增设电梯,再申请补贴。《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根据南京市相关政府规章、政策规定,财政补贴对象为建设者,旨在鼓励老旧小区居民积极参与增梯项目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初始建设者只有房屋占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达到法定比例以上,才能建设电梯,故初始建设者代表了本单元大多数业主的意愿,以先行出资业主为补贴对象,可以鼓励更多居民参与到增梯项目中。反之,如果不管在增梯建设中是否出资,只要增梯完成,均可无差别地享受政府补贴,将不利于增梯项目的推进,更不利于增梯惠民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