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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所得宠物存在瑕疵如何赔偿
2024-11-08 14: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7月29日,马某在某宠物店购买物品。宠物店称购物送小猫,故马某购买了1000元的物品并带走一只约3个月大的猫,另向宠物店支付500元三针疫苗加驱虫的钱。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当晚,马某联系宠物店工作人员称猫存在打喷嚏、流眼泪问题,宠物店否认猫生病。7月30日,马某未提前告知宠物店即带猫就医,诊断为耳道可见耳螨、镜检可见球虫、犬小孢子菌。当晚马某将就诊情况反馈给宠物店。宠物店称“不行你就送货回来给我”,并表示其只包“猫瘟、猫传腹”。马某不同意退猫,要求宠物店承担治疗费用。2022年7月30日至10月24日期间,马某带猫至宠物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4955元。后马某提起本案诉讼,表示其不退猫,只要求宠物店承担医药费。审理中,宠物店主张马某是29日买的猫、30日看的病,不能证明在店时就患病,且也并不是患猫瘟或猫传腹,马某带猫就医前没有告知宠物店。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销售者对于赠品是否具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买赠行为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但商业活动中的赠品并非单纯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亦是公平原则在具体法律规范中的体现。具体在何种限度内承担责任,根据法条文意即可得出应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宠物的瑕疵交付如何认定。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对于宠物交付时质量标准没有约定的,应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标准履行,即保证宠物系健康状态。但因宠物各类疾病存在一定潜伏期,故应当赋予消费者合理的检验期限。另外,考虑到消费者相对于销售者而言,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存在弱势,只要消费者在发现或应当发现瑕疵的合理期限内通知销售者,且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宠物交付时具有患病的高度可能性即可视消费者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继而应由销售者承担交付时该宠物不存在患病情况的举证责任。

第三,宠物瑕疵交付后的治疗费用能否主张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宠物交易有别于一般的物品买卖,消费者在主张宠物瑕疵交付的违约责任时往往要求赔偿远高于宠物价值的治疗费用。宠物是具有生命的实体,因此将宠物送医治疗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对于治疗费用等能否全部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原则上,宠物瑕疵交付赔偿损失应以宠物价值为限,超过宠物价值的损失应当以销售者可以预见为限。在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时,具体可综合考虑以下几点要素:1.消费者是否对于宠物瑕疵及治疗进行了告知;2.销售者的处理意见,例如是否同意更换、退货等;3.质量瑕疵的严重程度,例如是否系宠物常见病、宠物是否短时间内死亡等。

本案中,马某与某宠物店之间为附义务的赠与,宠物店在一定限度内应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猫的质量问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明确约定。按照通常标准,宠物店应当保障在店交易时小猫系健康的。根据马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治疗记录,在宠物店交付该猫当日马某即反映猫存在异常状况,次日经诊断确认,故对于马某主张的猫在店时即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达到高度盖然,宠物店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马某在第一天检查结果出具且告知宠物店后,宠物店同意马某将猫退还,但马某不同意该处理方式,故对于后续的检查及治疗应由马某自行承担。对于最终赔偿金额,法院综合第一次检查费用、本案宠物猫的瑕疵程度、宠物猫的价值、销售者的可得利润等因素,酌定宠物店退还300元。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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