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5月至6月,律师王某经事前电话、短信沟通,三次持“三证”至侦查机关,现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均于临近届满48小时安排律师会见。
【评析】
对侦查机关行为是否违法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律师提请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应当安排会见的时间。侦查机关参考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时间要求,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并不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提请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以当时安排会见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参考到看守所会见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到的规定。但连续三次均于临近48小时届满时安排会见,明显涉嫌阻碍律师会见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律师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是其法定“权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即意味着律师依法定程序会见被监视居住人是律师的“权利”。其次,侦查机关作为义务主体,应当以当时安排会见为原则。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律师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定,关于会见的时间规定,应当综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以“权利”的特征为基准进行考量。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义务主体当然的应当及时履行义务。律师提请会见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作为义务主体,依其公权力机关的职责,应当以当时安排会见原则。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社会事务是纷繁复杂的,对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安排会见的,可以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规定,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最后,连续多次迟延安排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涉嫌违法。原则与例外应当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不能倒原则为例外、倒例外为原则,连续三次均于临近48小时届满时安排会见,明显涉嫌阻碍律师会见。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侦查机关已构成阻碍律师会见,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