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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关系”疏通未果,相关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2024-06-14 10: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魏某与被告夏某系朋友关系。原告从事工程项目承接。被告找到原告称可以介绍原告在某大型超市周边做工程,但需要原告支付相关费用。随后,原告陆续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合计4万余元,被告也确实支出一些费用用于宴请等。后因原告未能获得相关的工程业务,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费用,诉至法院。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系口头约定的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既然最终未达到原告的预期目的,被告应该返还原告支付的费用。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未实现而产生的费用应该全部返还。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通过“找关系”的方式想让被告帮忙寻求工程项目,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费用,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的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明知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相关事宜,仍费尽心思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相关利益。这种方式既损害了凭自己能力通过正当方式寻求机会的他人利益,也扰乱整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类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抵制。

李前明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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