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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谅解书
2024-06-11 09:0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0月17日,某公司联系潘某,让其次日从A市某区某处停车场托运报废的公交客车至B市,报酬事后支付。次日,潘某在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后面的托臂与被托运的公交客车前面的横梁固定时,因操作不慎,被压在公交客车和托臂的下方,抢救无效,潘某死亡。2022年10月20日,潘某家属向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某公司的任何民事责任。2022年11月22日,潘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出具的谅解书,由某公司赔偿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某公司认为其仅作为居间介绍人向潘某提供了作业需求;即便双方是承揽关系,其也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事故发生后,潘某家属签订的谅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予以撤销;另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所有的安全责任由潘某自行承担。

【评析】

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死者潘某接受某公司的业务调度,自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托运报废车辆,完成指示的工作内容后,由某公司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潘某和某公司之间应当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潘某死亡后,潘某亲属向某公司出具谅解书承诺放弃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该谅解书放弃的权利重大,潘某亲属作为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普通人,主张其不知晓可以向某公司主张赔偿,且案涉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需某公司配合过户,不得不出具了谅解书,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事故发生后的特殊情况,并且潘某亲属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撤销权,故潘某亲属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谅解书中关于放弃追究某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承诺。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从事车辆清障和救援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在定作、指示工作内容时未按照行业规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考量某公司的指示过错及潘某的自身责任等因素,认定某公司对潘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潘某家属于2022年10月20日向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中关于放弃向某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承诺;由某公司赔偿潘某家属因潘某死亡产生的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食宿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万余元。

魏东娟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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