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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江苏网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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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将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69500余条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利,经查明,涉案信息皆来源于阿里巴巴、百度、中国供应商网等公开的非收费商业网站,仅需要登录网址即可免费获取。最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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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陈某驾车时因接听电话疏于观察,将横穿马路的沈某撞倒在地。对于陈某交通肇事后替换肇事车辆,但其本人未离开事发现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一个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本案中,陈某并没有否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但是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不能等同于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又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前置条件,陈某破坏现场的行为客观上会严重影响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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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组织他人在一废旧平房内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负责提供场地、赌具,并设定每局抽取一定数额赌资作为“水钱”的规则。单纯参赌人员的收益仅来源于赌博输赢,而本案中于某等“坐门”的主要收益来自抽头分成,该收益与赌场的运营状况、抽头数额直接挂钩,体现了其与崔某共同经营赌场、分享利润的特征。从主观故意来看,于某等“坐门”参赌人员明知崔某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仍积极参与并约定分成比例,表明其不仅明知开设赌场的行为性质,还主动追求通过参与赌场运营获取非法利益,与崔某形成了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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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 ,马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针对检察机关能否建议对本案被不起诉人马某予以行政处罚,存在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可参照诈骗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涉案金额相同(即已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但未达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情形下,若对不法程度更高的合同诈骗被不起诉人不作处罚,将导致过罚失当。在程序衔接方面,即便法律未明确某一类型犯罪行为的行政责任,若该行为实质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情形,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共识形成,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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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 ,被告李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启动机械车库致使车库内左侧车门未关闭的原告张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车门损坏。被告李某辩称:其启动设备前未见车库状态异常,原告张某车辆处于车库靠里面的位置,车内灯光未开且被车库立柱遮挡,其在取车时无法注意到张某坐在驾驶室且未关车门,亦未收到取车装置报警,其按照正常流程操作设备,不具有过错。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的损失由某物业公司承担55%的责任,由李某承担25%的责任,由张某自担20%的责任。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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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某银行与王某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约定银行向王某发放借款340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商品房,某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2023年,王某中断还款,经多次催告,王某仍然未能按约还款,银行遂将王某、某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并要求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首先,从案件事实来看,王某签订贷款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其作为合同实际相对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并偿还了部分贷款,并不存在欺诈担保公司并骗取阶段性担保的主观故意。担保公司作为贷款合同的担保方,其担保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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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需向银行贷款50万元与某财会公司取得联系,签订融资信息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财会公司为其提供融资信息服务,费用为最终放款总金额的9% 。经审理,法院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周某未直接通过财会公司介绍获得贷款,但其到城西支行申请贷款与财会公司的中介服务有一定关联,应认定系得到了该公司提供的订约机会,故应当支付报酬。城西支行批准贷款,是在周某根据城东支行的建议下自行操作的,与财会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财会公司亦未为此提供任何劳务,不能认定财会公司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应当驳回财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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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当投保人未将车辆用途改变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这显然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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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其名下小型轿车,追尾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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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行为人赵某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福利导师-阿哲”,通过直播间宣称“高额打赏返利”活动:用户向其账号打赏指定金额礼物(100元至10万元不等),24小时内可获得打赏金额1.5倍的现金返利,且邀请好友参与可额外获得“层级奖励”。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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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向施某某出借款项,施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