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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江苏网日期:2025-08-05
  • 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于某合伙经营红酒生意。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常产生各类费用,如向被害人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进货款、租赁费,以及为骗取信任而向被害人交付的财物等。笔者认为,诈骗数额应依据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认定。若投入对象为被害人之外的第三方,因未弥补被害人损失,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具体而言,对于案发前行为人向被害人归还的财物,以及在诈骗过程中交付给被害人且具利用可能的财物,可从犯罪数额中核减。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购买的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及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因支付对象非被害人且未弥补损失,不得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30
  • 2021年7月 ,甲方A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 ,约定: A公司向B公司借款374万余元,于2022年12月底还清本金及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破产案件的受理使主债务提前履行,但是保证人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所以不受《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制,破产受理时主债务尚未到期的,保证人无需提前清偿,债权人须在主债务到期后方可向保证人求偿。《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破产法律关系,相对而言,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外部关系,除非破产法有特别规定,担保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担保法律规定,不受破产法调整。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30
  • 2020年12月11日,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张某入职后从事销售工作。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6
  • 原告某宠物服务店与被告王某于2025年1月2日经微信协商,通过腾讯电子签签订《购买宠物用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总金额5184元的宠物用品(含某品牌全价猫粮18包、营养膏18支),签约当日支付288元,剩余分17期支付,每月2日前支付288元。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6
  • 被告朱某系原告代驾公司的代驾司机,在某平台注册登记。2024年5月,原、被告签订《平台驾驶员合作协议》,其中约定:被告自愿遵守必须购买“代驾险”的规定,并同意按照保险收费标准在每张订单执行时通过司机接单系统缴纳保险费。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6
  • 被告人万某系某网络App赌博平台的代理,招揽多名赌客在该平台进行赌博,与平台经营者按局收取赌客费用的方式获利并按比例分成。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5
  • 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某彩票店,趁店员不备,盗窃面值1900元的刮刮乐彩票。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5
  • 被害人朱某在半开放式室外篮球场打球,并将手机放在篮球架附近。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5
  • 王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他人代为转移包裹并从中牟利,一单可获得200元好处费。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5
  •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获取被害人吴某某的行踪轨迹,将GPS定位器安装在吴某某的轿车主驾驶座位下,以获取行踪轨迹及车内语音录音信息。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5
  • 2023年7月18日13时48分许,王某(男,46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查看手机、分心驾驶,致操作车辆有偏差,车辆骑压道路中心黄虚线持续行驶,与相对方向骑行电动三轮车的周某(女,73岁)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严重。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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