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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9月,某大楼业主委员会通过《关于某大楼续交维修资金方案》,主要内容为:因大楼设备设施已使用16年,故障频发,而大楼可用维修资金为零,故作出维修资金续交、征集等相关事项的方案。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3
  • 2019年8月 ,黄某入职某医院担任医生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月,黄某与某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 ,约定将黄某派至某三甲医院规培三年,规培期间黄某与某医院的劳动关系不变,规培结束后,黄某须在某医院工作满十年,若黄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全额返还规培期间的工资。2023年4月,黄某向某医院提出离职,双方签署结算协议,载明某医院支付黄某的工资及奖金分摊至未履行服务期部分为8万余元,扣减某医院欠付的工资及奖金4万余元后,黄某赔偿某医院4.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金。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7
  • 张某和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行撕扯扭打,双方在拉扯过程中,张某佩戴的项链不慎掉落,被在现场劝架的陈某发现后,抛到现场附近的油菜田里,以便日后拾取。笔者认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排除权利人的控制,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用途进行利用、处分意思。因此,在本案中,对于这种拾得遗落物并藏匿的行为,兼具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构成盗窃罪。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7
  • 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后该票据经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后经几次背书转让了本案原告戊公司。关于本案戊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目前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即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持票人只要持有合法的票据,即取得票据的相关权利,不需要向债务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合法。其次,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也就是说收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票据权利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仅以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不需要向债务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此。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7
  • 某消防公司(甲方)与冯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以及该公司股东易某共同出资买卖某置业公司70个车位,杨某、冯某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某消防公司公章。杨某实际掌控某消防公司公章,且兼具自然人和某消防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仅凭其在合作协议上加盖某消防公司公章不能认定为某消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应根据合同磋商、订立及履行情况予以综合分析认定。综上,结合合同合意、出资流向、利润分配、交易主体变更等,认定某消防公司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对于原告冯某要求某消防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7
  • 尽管该真实的债权转让在形式上满足了债权转让的所有内外要求,即保理申请人和保理商之间有债权转让合同,保理商通知了第三人债务人,甚至会如本案事实一般进行债权转让登记这一公示行为,但是该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是否是债权转让还是其他意思不得而知,因此。因为保理商对于受让的债权主要是用以清偿融资款或者是担保主债务的清偿,学界普遍认为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应该是债权转让或让与担保,而在“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案件中不存在债权转让,则应该被推定为让与担保。由于担保的推定不增加C公司的负担,而且能够提高债权实现效率,因此,应该将A公司对于C公司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行为定性为让与担保更为合理。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7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将案涉项目委托乙公司承建,合同未约定纠纷解决条款。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3
  • 2024年10月份,张某以李某出具的两张借条向法院起诉偿还借款。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3
  • 某银行与甲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甲发放贷款100万元用于购房,借期360个月,并以所购房屋抵押。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3
  • 2021年4月15日,某金属制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3
  •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三年。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2
  • 周某于2021年7月3日在甲地实施盗窃犯罪,后又于2021年9月14日在乙地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两地侦查机关分别立案侦查但未并案处理。
    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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