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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倪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拍卖倪某、周某抵押给某银行的不动产。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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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五金公司与被告一天津某动力工业公司签订了《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产品,被告支付相应货款。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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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某服务外包公司与某买菜平台运营方签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由其承担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并自行管理服务人员。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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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A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汇款人B公司与A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将本该付给C公司款项,错误汇款至A公司被冻结账户致使该款项被冻结,现在法院尚未提取、发放被冻结的款项。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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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4日 ,钱某出借30万元给周某,周某妻子贾某以名下房屋一套与钱某妻子赖某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担保,周某于2015年12月还清欠款。追诉时效是实体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端,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期限没有规定,不能把追诉时效等同于办案期限,也不存在“挂案出罪”之说。只要立案侦查并且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无须考虑追诉时效和办案期限衔接或者扣除问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则受追诉期限限制,该观点“否前否后”的逻辑违背条件命题推理规则,最高法在“林少钦受贿案”中也明确对该条不能“反向理解” ,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否则应当以立案为标志的追诉行为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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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至6月 ,苏某甲、苏某乙等9人成立“网店代运行”团队,以免费运营、维护、发货为幌子,获得店主的电商平台账号和密码。在此期间,团队成员分饰不同角色负责产品上架、下单、发货等工作,制造生意火爆假象,骗取店主向虚假供应链厂家支付下单货款70%的费用,后将虚假订单退款处理。苏某甲等人通过控制虚假供应链、伪造交易记录等手段,制造履约假象以骗取货款,已完全脱离合同框架,实质上未对电商代运营行业的合同秩序或交易规则造成损害。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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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系A公司销售业务员,后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因工资问题未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携带工作手机离开公司。杨某离开公司后,未向客户告知其拟离职情况,仍使用原工作微信接收客户张三等人所付货款共6万余元。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隐瞒真相骗取客户货款的行为。杨某使用工作手机、工作微信与客户对接,与其之前的职务行为具有连贯性,公司未有效解除杨某的对外代理权限,应对杨某的行为负责。客户基于对交易习惯的信任而支付货款,并非因杨某“隐瞒真相”而错误处分财物。杨某所在的销售岗,负有对接客户、接收货款等权限,其将客户货款转归个人占有,利用的恰恰是对货款的经手、管理职权。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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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汪某在担任某村镇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职务期间,利用对接客户贷款的便利,冒用客户身份资料申请贷款,或者谎称客户贷款没有申请成功等等,骗取、挪用该村镇银行6笔贷款共人民币175万元,在QQ群进行红包赌博等。第一种情况虽然符合骗取贷款的采取欺骗手段的要件,但是嫌疑人在转移占有贷款后,按期归还利息,在贷款到期日期之前偿还贷款,且在案发前后,已经足额归还了本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要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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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驾驶其名下小型普通客车因操作不当,驶入通行道路右侧鱼塘内,造成李某受伤、鱼塘架子板受损、部分鱼死亡(鱼塘承包户为沈某)及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约定,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损失合计3.86万元,该损失系因交通事故直接引起,应当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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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 ,某商贸公司向田某借款60万元,其中20万元转入俞某个人名下某银行账户。案涉借款发生期间,俞某作为某商贸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俞某将其个人账户提供某商贸公司使用,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俞某与某商贸公司在此期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应对某商贸公司的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俞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与某商贸公司均认可俞某受某商贸公司的指示签订案涉《车位转让协议》 ,鉴于某商贸公司被诉案件较多的背景下,将俞某代签协议的行为解释为代某商贸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更为合理。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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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依据该规定.本案中,李某为达到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的目的,与其父母签订的协议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故对汪某的诉请予以支持。不应当视为有严重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允许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应当驳回一方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以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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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居住在位于某小区。2023年12月某日晚18时,李某驾驶轿车进入小区至地下车库入口处,物业人员告知该业主地下车位已停有车辆,拒绝其进入地下车库,沟通无果后,李某将案涉车辆停在单元门口非停车区域,随后回家。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