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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商务公司受让取得美术作品《睡美人》的著作权,但并未将该作品实际应用到家纺产品中。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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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编造江苏某商场项目即将开发、有渠道可以参与投资获利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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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建材厂于2010年2月4日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建材生产与销售。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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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孙某承接某小区工地的电梯安装工程,并以日工资200元到450元不等雇佣吴某某等7名工人为其从事安装施工,后孙某在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拖欠上述7名工人工资13.2519万元,其中拖欠吴某某3个月以上工资4.7万元。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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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朱某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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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事故认定案涉车辆存在擅自改变车辆结构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保人隐瞒重大事实,未向保险人如实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给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车辆虽然存在改装情况,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改装会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樊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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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孟某当场死亡。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同时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额予以认可。孟二母亲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仅能从事最为简单的家务,被告保险公司虽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但未能反证孟二母亲具备扶养能力,故对其要求孟二父母各半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未予支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 ” ,本案因孟二未满60周岁,故对其主张按照20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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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底,庞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庞某要求秦某赔偿未果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支付车辆修理费22000元,代步工具租车费27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4877元,合计29577元。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用,并非事故造成的机动车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贬值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故对庞某主张的租车费用和贬值损失均不予支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车主也应充分理解,以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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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自2011年7月11日进入某工程局工作,于2021年7月24日担任某项目的商务管理岗,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6860元。舒某认为某工程局未向其发放该项目奖金20910元,于2023年6月15日向某工程局发出《劳动合同解除告知函》 ,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工程局向其支付项目奖金和经济补偿。该条赋予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单方解除权的立法初衷是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用人单位出现严重违法用工行为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说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构成重大影响时,允许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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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 ,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王小某。祖辈隔代抚育,一定程度上付出了金钱及时间,但也同时享受了天伦之乐,因而对其提出的劳务费、生活费的主张,不应径直适用无因管理处理,而应综合考量原告的诉讼本意、共同生活时间、抚育费支出、时间投入等因素,在对祖辈高度承担抚育职责作出否定性判断时。本案中,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婆媳关系,双方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庭、王小某均有付出,且双方付出之间不存在明显失衡关系,此时该隔代抚育行为无需法律调整,应驳回马某追索生活费及“带孙费”的主张。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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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为归还个人消费贷,在家中偷拿其父亲名下、距到期仍有一年的银行存单一张(面额为5万元)并取现。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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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通过聊天软件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未成年人吴某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一支,后吴某在家吸食被其母亲苏某发现。来源:江苏法治报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