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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为“合理使用”
靖江法院判决:与原始作品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2025-04-21 09: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在当下短视频蓬勃发展的时代,关于传统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行为越发普遍,然而,其侵权界限却常常模糊不清。近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知名医疗纪录片《人间世》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记者了解到,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系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下级全资子公司,对《人间世》系列节目享有完整著作权。《人间世》作为大型医疗纪录片,荣获多项大奖,在多家网络平台播放,深受观众喜爱。

但让该公司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刘某未经授权,在某平台擅自制作上传《人间世》视频选集。该选集收录了《人间世》纪录片共计21集的节目内容,刘某凭借这一行为收获了大量流量,其粉丝量达到200多万,案涉节目单条视频播放量接近30万,还可供用户在线观看、设置分享链接供用户分享传播,严重分流了原作品的公众流量。

看东方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侵害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给其自身带来了经济利益。该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中,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制作的短视频系解说类视频,虽然在解说过程中适当引用了原纪录片的画面,但主要是通过表达个人观点来介绍、评论该纪录片,脚本也由其独立制作,仅个别地方引用了原纪录片的声音,因此涉案短视频是创作的新作品,不会与原作品形成替代关系,自己的行为也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同时,刘某表示,其上传作品的平台已经获得《人间世》的播放授权,并且推出了“二创激励计划”,支持、鼓励平台创作者对已获得版权的影视作品进行二次解说、创作,自己的行为属于平台鼓励的二次创作。

靖江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经过细致地审查后认为,被告刘某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账号发布系列视频,截取《人间世》众多片段,并以短视频方式密集上传提供给不特定的公众,侵犯了看东方公司对《人间世》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被告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法院经对比案涉短视频与原始作品后认为,短视频画面多为原始作品内容的选取剪切,解说内容也多为纪录片中人物事件的内容浓缩和核心看点,部分解说语句与纪录片旁白基本一致,公众连续点击观看便可基本获得涉案作品的大致内容,案涉短视频与原始作品高度相似,甚至可高度替代,不构成合理使用。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且被告仅截取原始作品集数中部分事件内容,与正常经授权使用原始作品的方式区别较大;而被告虽举证了平台收益分成,但侵权行为还带来粉丝增长等无形利益,法院综合量后,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5000元。

(记者 翟敏 通讯员 靖法萱)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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