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从推动女性就业创业环境更加公平、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更加健全,以及推动解决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角度进行了制度调整。
这次修订是配套衔接上位法和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客观要求。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反拐机制建设、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和家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较大调整。省条例的这次修订,既与上位法进行了协调和统一,还结合省情对上位法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推动上位法在江苏全面贯彻实施。
修订草案拟新增妇女的政治权利,支持在女性劳动者相对集中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中根据实际建立妇女组织,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制度,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草案还增加了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妇女继承权的保护也得到强化,有关条款强调,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修订草案细化和补充了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新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住宿经营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职责,明确其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围绕创造公平的受教育和就业创业环境,本次修订增加和完善了众多条款。在教育方面,补充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进一步明确对女性人才培养、激励、服务保障等制度措施。围绕健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草案增加了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细化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具体内容,健全生育政策支持体系,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规定,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作了细化规定,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处于危难情形妇女,修订草案要求建立完善临时庇护和救助制度。根据上位法规定,草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救济途径。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修订时增加了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