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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丨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019-12-31 07:3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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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指出,“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乡社区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社区的治理与善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当前我国社区自身的发育还不够成熟,而社区内部所生发出的利益诉求,广泛多样且变化迅速,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和政治重心,就难以形成有序的社区民主与社区治理。因此,新时代社区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在积极促进社区发育和成长的同时,也应该以此为契机和基础,实现自身组织体系、结构功能和行动方式的战略性转换,将自身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区民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基层党建促进社区民主建设,以社区民主建设提升基层党建,继而实现基层党建和社区民主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

  基层群众自治的核心内涵是实现群众在基层公共事务上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社区实际上是特定区域范围内人们所形成的一种生活共同体,不是行政组织,而是社会成员面对和解决共同事务的公共组织和自治组织,带有很强的公共性和自主性。《决定》对这一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提出了更为清晰和具体的说明,即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过程中实行广泛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要求,也是对时代变革的一种积极回应,赋予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基本政治原则以新的时代内涵。

  基层群众自治应该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之一,也是其参政议政的方式之一。因此,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就是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增加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深度和广度。一方面,应该拓宽既有的民意输入渠道,比如,党员干部应该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完善现有的信访制度、民意调查制度等。另一方面,还应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善于从群众的气话、牢骚话中,择善而从,吸取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基层群众自治需要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主政治是一种规则政治,政治主体之间,应该分享基本的政治共识,服从国家法律的约束,接受民主协商的安排。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当下,不少城乡社区制定了“社区公约”“村规民约”,组建了“社区居民议事会”“村民协商议事会”等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好的经验值得广泛借鉴。但是,这些自治组织能否真正在社区扎根并长效运行下去,关键还要看其能否实现制度化运作。因此,实现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现阶段社区民主空间的培育和成长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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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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