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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犬,镇江公开征求意见!
2023-11-23 14:01:00  来源:镇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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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镇江市公安局发布了

关于

《全市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裁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涉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镇江市公安局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2月3日(周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镇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系人:魏翔,联系方式:0511-88956645,邮箱:1032762561@qq.com。

 

镇江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21日

 

全市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裁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涉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镇江市范围内公安机关适用《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行政处罚执行本裁量指导意见。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涉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基准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

或者大型犬只

【法定依据】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裁量基准】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一只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二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1.饲养两只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

2.饲养的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1.饲养三只以上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

2.放任饲养的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恐吓他人的;

3.饲养的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伤人的;

4.一年内曾因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被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遛犬不牵绳 

【法定依据】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遛犬不牵绳达到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1.遛犬不牵绳达到两只的;

2.不牵绳的犬只干扰他人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遛犬不牵绳达到三只以上的;

2.不牵绳的犬只伤人的;

3.一年内曾因遛犬不牵绳被行政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

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定依据】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携带一只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1. 携带两只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携带犬只干扰他人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携带三只以上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携带犬只伤人的;

3. 一年内曾因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被行政处罚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部分 其他相关规定

一、本裁量指导意见所称“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指导意见自X年X月X日起施行。(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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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