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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5月起实施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021-04-15 14:33: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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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讯(通讯员 扬医保萱 记者 张庆萍)近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扬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指南》。《指南》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范围为扬州市范围内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

《指南》对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方式进行了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价格制定或调整需公示一周并书面告知当地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后执行,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医保支付政策方面,《指南》明确,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人员在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方面,《指南》明确,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程序和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设置权限及编码规则。

药品(医用耗材)管理方面,《指南》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以药品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一定加价率自主制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品种管理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即由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此外,《指南》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费用查询、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价格档案管理、价格投诉处理等制度,实行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清单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循卫生行业技术规范,建立主动控费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和诊疗行为,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耗材、大处方等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扬州现有非公立医疗机构106家,其中一级101家,二级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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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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